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会扣留事故车辆,既然扣车,就会产生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2018年5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将开始实施。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编编整理了一些与大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变化,我们一起看看吧!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2009年,公安部第104号令对事故复核程序作出专门规定,施行情况良好,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信访案件,但104号令严格限制申请范围,将简易程序事故排除在外。
新规定改进了复核受理方式。明确复核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的上级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向原办案单位提交复核申请,由原办案单位向上级部门移送案卷启动复核,并设定了时限要求以及监督机制,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让群众少跑腿。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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